案例回顾
2014年11月7日晚11时,某市某小区一单元电缆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77平方米。2014年12月9日,该市负责该区的公安消防大队作出ST消火认字﹝2014﹞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和人为纵火,疑似三至五层电缆井内的电力电缆故障引起此次火灾。居住在该单元的蒋女士在逃离火灾现场过程中被浓烟熏伤,持续咳嗽,胸部气管疼痛,后去医院检查治疗,基本恢复正常,此次事故造成蒋女士就医及误工等损失。
业主蒋女士认为:为该小区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是电井内的电器设备责任人未尽到安全防范,消除火患的责任;供电公司未能维护供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造成自己人身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供电公司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涉案楼火灾起火原因系供电系统原因所致,单元内住户用户线全部烧毁,造成了业主无法正常供电,消防部门已经做出事故鉴定结论,结论为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排除外来火源和人为纵火。《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供电设施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即明确规定因供电设施造成损害的,应由供电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与该小区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事项中不包括电力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非我方责任出现供电障碍造成损失的我方不承担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设施是居民公用电缆井内的电器线路,电气线路是为居民供电的低压线路,故本案为一般侵权案件,规则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件并不是电路线路运行过程中的事故,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明确了事故的地点及原因,属于居民供应低压线路中的故障引起的。
案发当日,该小区内只有这一个地点发生火灾事故,其他单元内都是正常电路运行,因此该事故并不属于运行事故,是由线路故障导致。发生火灾的出事地点所有权人并不是我公司,根据电力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的是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我公司为了满足该小区用点的需要,投资建设了公用部分的线路,及开闭电、配电站,投资建设的电力设施只进入楼区内每个单元的住宅供电柜,从住宅供电柜到刀闸进入,从刀闸以下均属于开发商建设楼盘时投资进行设计、建设,每个楼层的电缆均是由在一楼的住宅供电电柜内引出,发生火灾也是从住宅供电柜内延伸出来的,进入各个楼层。
根据物权法,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供电设施的产权人承担其全部义务,因此我公司并不是该公用部分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人,也没有签订委托、维护管理的协议,也不具有维护管理该线路的义务。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蒋女士因火灾导致健康受到损害,因而侵权责任人应对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楼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依据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第三十五条以及《附件二》第13项约定的内容,其应当对本案起火的电井室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由于该物业公司未尽到其应尽的维修、管理责任,导致火灾的发生,致使蒋女士健康权受损,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次火灾的发生的地点不在供电公司负责维修、管理的范围内,因此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蒋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200元,由被告承担300元。
目前,在全国因住宅楼宇火灾引发的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与供电单位之间的纠纷较为普遍,其根源在于供电设施的产权极不明晰。针对本案,笔者认为争执的焦点从表面看是电井室(又称电缆井)与供电设施(又称电器)维修责任的认定,其实本质是其所有权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