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字〔2011〕292号
关于印发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物业服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实施细则 通知
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经济委,闫树信副市长,李宗洲副秘书长。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8月1日印发
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规划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划拔和管理工作。
其他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集体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政府监督的原则,量入为出,合理使用。
第五条 业主应当增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意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延长物业使用寿命。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单位施工造成损坏或者属于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七条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工程范围:
(一)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
(三)门厅、楼梯间、地下室及走廊通道等部位楼地面、内墙和顶棚面层脱落、门窗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四)外墙面层构造脱落、防水层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五)其他应当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
第八条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范围: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等破损严重,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体或局部修复的;
(二)公共排水管道、落水管、加压水泵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三)整体更新改造消防控制系统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10%的工程;
(四)整体更新电梯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10%的工程;
(五)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因损坏,需要整体或局部修缮、更新的;
(六)小区围墙或者大门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七)楼宇对讲、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监视系统、电子巡更,音乐喷泉等系统维修及更换的;
(八)其他应当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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