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案例(31)缴纳物管费用问题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7-26 01:56:0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金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成聪,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观。

再审申请人重庆金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虎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经过司法处置得到房屋后就成为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管费,二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交款一年后才由开发商移交房屋是错误的;二审判决认为“2009年11月起重庆首道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租罗观所有物业后,近两年时间一直由其向金虎公司缴纳物管费,金虎公司没有异议,应视为认可”不是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原属开发商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名义层第三层1-1号房屋经法院裁定归罗观所有后,罗观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此时并未向其移交。经法院查明,直至2008年12月30日,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才将诉争房屋移交给罗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定及中华广场业主委员会与金虎公司签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的约定,二审判决认定罗观此时(即2008年12月30日)才成为缴纳物管费的义务主体并交纳物管费并无不当。2010年11月起,罗观将房屋租赁给重庆首道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该公司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向金虎公司缴纳物管费,金虎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二审判决对其2010年11月之后的物管费应按每平方米6元标准计算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金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金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干建强

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

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屠益飞

 
 Copyright(C)2009-2012 东营市物业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 鲁ICP备16018815号 技术支持:天宇智能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