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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8)关于为业主垫付费用应享有债权的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7-26 02:00:4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薛福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占林,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祁建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龙苑别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安南路8号。

负责人:武红宇,该业委会主席。

再审申请人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达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龙苑别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龙苑别墅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中民终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达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权依据其对全体业主享有的合法债权,要求抵销相应的债务。即便申请人抵销的要求不被法院支持,由于申请人并不具备拖欠款项的恶意,如因此判罚其承担利息明显有失公平。(二)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未查明申请人曾与被申请人积极沟通,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银行账号信息的事实,应依法改判申请人不应承担利息。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有鉴于此,申请人提起再审申请,请求高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龙苑别墅业委会提交意见称:答辩人与银达物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清晰,有明确的返还期限;且银达物业的全部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高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驳回银达物业的再审请求,以严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龙苑别墅业委会与银达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双方与北京国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龙苑别墅物业管理服务交接协议书》真实、有效。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银达物业公司应及时向龙苑别墅业委会移交公共维修基金和预购天然气余额共176983.66元,并根据迟延给付的事实支付相应的利息。银达物业公司关于为业主垫付费用应享有债权的意见,应通过诉讼另行解决。据此,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综上,银达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殷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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