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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2)因房屋水管漏水导致室内地面、墙面有湿迹,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7-26 02:11:26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3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道保,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54号汉口花园二期13栋1单元402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美年广场5栋205B。

法定代表人:徐文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建国,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吕道保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道保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一审庭审笔录是伪造的,笔录上的签名不是吕道保亲笔所签。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吕道保房屋受损情况和原因本无需鉴定,一审法院以未进行鉴定、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吕道保的诉讼请求错误。二审法院对吕道保提交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吕道保提交的证明水管是物业公司所修的证据不予采信,均存在错误。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二审庭审中,法官无理制止吕道保的发言,剥夺了吕道保的辩论权利。4.一审法官在审理本案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吕道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吕道保主张因房屋水管漏水导致室内地面、墙面有湿迹,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金阳成公司赔偿损失并免除物业管理费,应当对其自身所主张的致损原因和损失依据举证证明。一审法院释明后,吕道保未提出对房屋受损原因和损失数额的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吕道保在二审期间再行申请鉴定,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且对于隐蔽水管系开发商建房时所埋设,破损点位于该房屋专有部分内以及收房后吕道保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的事实,双方均已认可,该区域属于吕道保享有所有权而非公共部分,故二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吕道保主张金阳成公司曾派员维修其屋内破损水管,但其提交的证据系2009年9月1日《武汉晚报》上刊登的一篇新闻报道,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审法院未予采信亦无不当。2.吕道保主张一审法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一审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不是其亲笔所签,是一审法院伪造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3.吕道保主张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但法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陈述和发言进行的引导和干预,不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的情形。

综上,吕道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道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冬丽

代理审判员  丘 平

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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