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案例(71)【刘长森】幼童翻越泳池栏杆进入游泳池溺亡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8-16 03:02:47   
[案情 2009年9月6日晚,9岁的汪大宝和7岁的汪小宝进入住所附近的中山市南头镇A小区后,通过翻越游泳池外围墙上的栏杆进入游泳池。汪大宝先跳入游泳池,因不识水性导致溺水,汪小宝呼叫汪大宝,无人回应后因害怕离开游泳池。当晚11时许,汪大宝被发现,送入中山市广济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确认因溺水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汪大宝的父母认为该小区的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需对汪大宝之死负责,遂起诉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合计530614.5元。 [法庭辩论] 原告认为,游泳池属无证经营,且游泳池的安全设施、人员及安全管理不到位。因此,两被告对汪大宝的死亡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开发商答辩称,开发商不是泳池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责任。受害人之死亡与建筑质量或其他审批手续不齐全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汪大宝的监护人对其监护失职才是造成汪大宝溺水的原因。

物业公司答辩认为,汪大宝溺水身亡时间是在对泳池检查完后,且是擅自进入泳池的。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已于泳池原有的各项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安置了多处安全防范的提示标志,并配套工作人员进行巡逻检查,泳池内也配置了安全员进行安全防范。汪大宝在泳池关闭以后私自进入泳池而致溺水,与公司管理工作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为,汪大宝和汪小宝脱离监护人监护,在小区游泳池关闭熄灯、救生员撤离后翻越游泳池边的栏杆进入游泳池并最终致汪大宝溺水身亡。案涉小区为封闭管理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口设有岗亭,岗亭的保安人员应对进入小区人员进行必要管理,汪大宝、汪小宝并非案发小区的住户,其二人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该小区时,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口的保安没进行必要的盘问或者阻拦;当晚汪大宝、汪小宝试图攀爬进游泳池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虽制止但没进行必要的盘问或者将其劝阻出小区,物业公司对汪大宝之死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案情,酌定物为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9万余元。

[律师提醒]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该法律规定可知,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秩序活动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是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案所涉小区为封闭管理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口设有岗亭,物业公司应当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尤其是非本小区的住户。但本案中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对非本小区住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宝和小宝在没有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进入小区活动给予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汪大宝溺亡的后果,物业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律师提醒,对于非本小区的住户人员,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保安防范措施,防止损害事故的发生。

法律讲堂

【法律讲堂】车主违规乱停车,物业怎么办?


【刘利彪】物业公司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相关问题之法律分析


【雷昭新】浅析物业管理停车秩序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刘长森】车主违规乱停车,物业怎么办?


【张玉亭】车主违规乱停车,物业怎么办?


 
 Copyright(C)2009-2012 东营市物业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 鲁ICP备16018815号 技术支持:天宇智能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