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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家中财物被盗状告物业索赔 法院认为诉请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11-10 03:04:19   

黄先生居住在柳州文昌路某小区,几年前家中10万余元财物失窃,但一直没有破案。他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于是今年3月,他将柳州市某物业公司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10月29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

2010年4月,黄先生取得了小区的住房并与柳州市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2012年3月8日,黄先生家中被入室盗窃,他随即向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河东刑侦大队报案,称被盗财物共计10万余元。该刑侦大队对此盗窃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物业公司也配合了侦查工作,但案件一直未侦破。

今年3月,黄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安装技防设施,未对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导致小偷有机可乘并且盗窃案件至今未侦破是,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自己家中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庭审中,物业公司一方表示,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被盗的事情发生在2012年3月,黄先生也已报警,说明当时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没有及时诉请。其次,物业公司认为,黄先生无证据证明其失窃是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黄自身对家庭财产保管不严的后果。

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黄先生与柳州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成立的是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但是并不是财产保管关系,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存在瑕疵,黄先生有权诉请要求减免物业费,而不是对其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黄先生的举证不能证实其家中被盗及该盗窃案件至今未侦破的原因,与物业公司是否提供规范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有关。因此,对于黄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家中财产被盗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南国早报 何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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