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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纠纷平等保护及涉众纠纷协调维稳工作的开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9-04 07:28:01   

案情概要

A公司原为北京市延庆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09年4月1日,其与B物业企业签订《授权委托书》,将该小区业主未交纳的物业费转由B物业企业收取。2009年4月23 日,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B物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B 物业进驻后接管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并按照原有的标准收取物业费。2011年12 月23 日,因B物业与业主物业服务关系矛盾激化,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要求于2011年12 月31日终止与B 物业的物业服务关系,B物业遂如期撤出该小区。

2015年,B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30余户欠费业主缴纳物业费。该案一审审理中,认定B 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有关卫生、安保、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遂对于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采取了打折处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由于该案所涉业主人数众多,二审法官亲赴延庆该小区,在现场对业主进行明法释理,针对不同业主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现场勘验,与物业企业人员一起对小区物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明确,对部分业主提出的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的事项予以释明,提示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矛盾。最终,在长达六个小时不间断地现场调和后,大部分业主与物业企业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

对于少部分未达成调解工作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B物业在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作为服务方亦存在与业主的沟通不畅问题,但不宜对服务的收费标准作打折处理,故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费酌减,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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