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标题
东营市物业管理协会

章程


山东省民政厅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东营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东营市物协”。英文名称: Dongyi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英文缩写:DYPM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东营市从事物业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达政府意图,反映企业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促进东营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活动接受东营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会址设在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协助制定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调查和研究活动,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系,举办业务交流,理论研讨和学术报告会,探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倡导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中的困难、问题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献计献策。

(四)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举办专业培训、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物业服务行规行约,组织创优达标考评,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物业服务行为。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正当行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培育业主消费意识,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三者和谐关系。

(七)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制止超低价竞争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八)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主要包括依法取得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并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单位;从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街道办物业管理机构;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物业行业工作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拒绝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再以本协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与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日常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3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制度》《会费缴纳及经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出纳、兼职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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