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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6〕83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8-19 06:00:36   
摘要: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

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6〕83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已经到期。由于国家调整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定价范围,新的收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为保证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稳定,维护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等各方权益,现就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延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文件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文件自2016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4日。

 

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8月11日

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10万元部分                 5%~6%

10—100万元部分               4%~5%

100—500万元部分              3%~4%

500—1000万元部分             2%~3%

1000—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计时收费

办理以上第一至三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来源:诉讼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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