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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前期物业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7-26 00:46:1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6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铁汉,男,汉族,1994年1月22日出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陈涛,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汇路9号楼4层501。

法定代表人:陈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建瓴,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10号4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郑晓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建瓴,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卢铁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汇公司)、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城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卢铁汉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招投标行为违法无效,因此,前期物业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一)京汇公司委托的招投标代理公司没有资质,属于无效代理。(二)投标人之一的北京荣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建委的网站上没有记录,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这是一次虚假招投标。(三)评标专家抽取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四)这次评标专家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没有查到。(五)评标中涉及的专家是否实际到场,请求法院调查。(六)该招投标材料不全,不足以证明招投标过程合法。(七)两个被申请人属于同一家母公司--中骏置业,不能排除存在串通。(八)被申请人没有在京汇公司招标前给予备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京汇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所述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以证明招投标行为违法。1.招投标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北京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网均记载了公司经营范围有“招投标代理”。2.投标人之一的“北京荣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真实存在,因目前已注销,故网站查不到。3.申请人误读专家抽取时间,单据上记载为“评标时间”。4.评标专家均有执业证书,且在北京市建委网站中仍然可以查询到专家信息。5.“评标专家签到表”已充分证明专家已到场。6.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招标人、中标人同属中骏系列企业,退一步而言,即使招标人与中标人属于关联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关联交易。7.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二)申请人之申请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本案不应当再审。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卢铁汉购买的房屋所在物业项目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京汇公司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京汇公司作为世界城物业项目的开发商有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现京汇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委托世界城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两审法院关于京汇公司、世界城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本院不持异议。卢铁汉申请再审虽主张招投标过程违法,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故卢铁汉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卢铁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卢铁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殷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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