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公共部位系全体业主共有,占用公共部位获取利益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7-26 01:48:05
摘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0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桂成,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桂明,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麦购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时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忠国,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云,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麦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忠国,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云,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吴桂成因与天津市麦购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麦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桂成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我于2004年5月9日购买了麦购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和平区滨江道211号1层033号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128.3平米,双方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麦购休闲广场业主临时公约》,根据该公约约定“该商场的电梯、扶梯、电梯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都属于共同使用部位、区域”。但二被申请人在公共部位售货花车及柜台,未按公约将占用的公用部位柜台清除。公共部位系全体业主共有,占用公共部位获取利益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成讼。但原判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明显错判,依法应当故再审。
二被申请人提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桂成的再审请求应当驳回。摆摊的地方不是我们出租的。我们只是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对摆摊的人进行劝导。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吴桂成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麦购休闲广场业主临时公约》起诉二被申请人侵权,但始终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共区域是二被申请人占用或出租,不能证明二被申请人系侵权人。另,吴桂成诉求二被申请人强制撤走或清除公共区域的柜台等,但二被申请人并不享有强制撤走或清除的权利。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吴桂成的再审申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桂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德春
代理审判员 秦 爽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阿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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