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案例(22)公共部位系全体业主共有,占用公共部位获取利益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7-26 01:49:0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0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桂成,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桂明,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麦购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时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忠国,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云,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麦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忠国,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云,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吴桂成因与天津市麦购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麦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桂成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我于2004年5月9日购买了麦购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和平区滨江道211号1层033号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128.3平米,双方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麦购休闲广场业主临时公约》,根据该公约约定“该商场的电梯、扶梯、电梯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都属于共同使用部位、区域”。但二被申请人在公共部位售货花车及柜台,未按公约将占用的公用部位柜台清除。公共部位系全体业主共有,占用公共部位获取利益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成讼。但原判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明显错判,依法应当故再审。

二被申请人提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桂成的再审请求应当驳回。摆摊的地方不是我们出租的。我们只是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对摆摊的人进行劝导。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吴桂成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麦购休闲广场业主临时公约》起诉二被申请人侵权,但始终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共区域是二被申请人占用或出租,不能证明二被申请人系侵权人。另,吴桂成诉求二被申请人强制撤走或清除公共区域的柜台等,但二被申请人并不享有强制撤走或清除的权利。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吴桂成的再审申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桂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德春

代理审判员  秦 爽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阿侠

 
 Copyright(C)2009-2012 东营市物业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 鲁ICP备16018815号 技术支持:天宇智能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