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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3)非法收取的费用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7-26 01:49:3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8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斌兵,女,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谢召河,男,汉族,1947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敏民,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伟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谢斌兵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6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斌兵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并不是无法可依。不但法律明文规定,且新世界公司在2013年3月18日在小区张贴的公函中也公开承认物业商受开发商委托为开发商办依法该由开发商办的事,如为购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负责房屋质量维修、对小区进行管理等。谢斌兵反诉请求新世界公司依法退还其以代收代缴为名非法收取的费用,谢斌兵提交的证据清楚准确,而新世界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无任何理由全不支持,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新康家园物业管理与业主谢斌兵之间的合同及其该合同性质、效力的证据”未经质证。(四)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有庭审录像为证。综上所述,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裁决。

本院认为:新世界公司与谢斌兵签订的北京新康家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新世界公司作为新康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依约向新康家园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管理并保证了该小区业主正常的生活状态。谢斌兵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接受该服务后,理应按照约定向新世界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关于谢斌兵主张的新世界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的物业设施失修、小区环境失管等不当之处,应在小区业主督促下由其改进服务、提高质量,但不足以构成谢斌兵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原审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综上,谢斌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斌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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