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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位被私用时物业能否告违约业主?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4-16 06:17:07   
邱先生在康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他在该商品房屋顶上违章搭盖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房间,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安全和整体形象,其行为遭到了其他业主的强烈反对。

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制止邱先生违章搭建,但对方均置之不理。市城建监察支队也向其发出停止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通知,但邱先生依然我行我素。物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解 决 方 法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违章搭建行为,其职责和义务是进行劝阻、制止,法律和业主大会并没有授权其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小区业主临时公约》,其权利义务应由业主承受,物业公司并非该临时公约的权利义务相对人,也不是相关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

因此,当有业主未遵守公约承诺时,应由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物业公司无权以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起诉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专 家 提 醒

“近水楼台先得月”。住在顶层或靠近其他公共空地的业主,很容易往公共空间打“小九九”,改造公共用地并占为己有,不仅影响了小区的整体景观形象,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物业公司对这种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制止无效情况下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建议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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