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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拒不履行,业主银行账户被划扣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8-22 07:26:15   

因拖欠物业费,广德某小区的3名业主巫某、陈某、吴某,近日成法院强制执行对象。

 2016年9月,巫某、陈某、吴某因拖欠物业费被广德某物业公司起诉至广德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该3名业主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广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广德某物业公司与业主巫某、陈某、吴某分别签订前期物业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每半年交纳一次,交纳时间为1月初、7月初。若业主不按协议约定交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2%交纳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巫某、陈某、吴某拒不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属于违约,依法判决该3名业主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公共耗能费及违约金共计663.15元、663.17元和808.91元。

 判决生效后,3名业主一直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今年4月,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5月,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3名业主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依法进行了冻结和扣划。

 该案的执行法官介绍,业主因拖欠物业费成被告的案件逐年增多,因此被强制执行的案子也逐年增多。从审理的案件看,业主拒不补交的理由多是物业管理不善、小区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法官提醒:

 业主应该及时缴纳物业费,作为当事人的业主在接到法院的传唤后应及时应诉,当庭向法官陈述自己的理由,最终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和理由给出判决,或者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如果不应诉,法院无法听到当事人的陈述和理由,就视为当事人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且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积极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若不主动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容易在银行等金融系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给其日后的生活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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